震安科技(300767):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汇鼎金融 26-07-03
原标题:震安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二〇二六年六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专业从事建筑减隔震(振)技术咨询,减隔震(振)结构分析设计,减隔震(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安装指导及更换,减隔震(振)建筑监测,售后维护等成套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公司已建成国内规模领先的减隔震(振)产品生产基地,拥有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和各类专业生产车间和生产线,能满足包括但不限于全系列建筑隔震支座、消能阻尼器、震振控制类支座、液压阻尼器等产品的生产需求,同时凭借在建筑结构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可采用光纤传感技术实现高精度、多参数、一体化的结构健康监测。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12/31 2024/12/31 2023/12/31
资产总计 218,315.76 247,411.97 264,399.65
负债总计 64,902.92 82,753.86 107,275.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52,129.01 163,866.94 156,342.31
少数股东权益 1,283.83 791.17 781.6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3,412.85 164,658.11 157,123.9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53,103.76 41,709.41 69,405.08
营业利润 -12,532.60 -15,439.79 -4,691.90
利润总额 -12,499.56 -15,803.42 -4,523.44
净利润 -11,723.04 -14,094.36 -4,124.4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737.93 -14,103.90 -4,113.4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886.37 9,612.41 7,787.5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58.61 -3,870.71 -7,913.06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470.21 -9,571.48 4,268.38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15.9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541.63 -3,829.78 4,142.84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56,910.11 53,368.48 57,198.26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5/12/31 /2025年度 2024/12/31 /2024年度 2023/12/31 /2023年度
流动比率(倍) 2.65 2.57 2.71
速动比率(倍) 2.17 2.08 2.28
资产负债率(合并) 29.73% 33.45% 40.5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0.87 0.53 0.81
存货周转率(次/年) 1.25 0.92 1.5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72 0.35 0.3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3 -0.14 0.17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风险
受政策、行业规范及宏观环境影响,国内减隔震市场推进不及预期。即便新增市场得以形成,市场竞争态势也极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最终能够获取的市场份额存在不确定性,这无疑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未来几年,产业政策与市场环境仍将是影响减隔震行业发展的核心因素。相关政策推进节奏与执行力度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增长带来一定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减隔震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橡胶及橡胶助剂、铅锭和溶剂。

钢材、橡胶和铅锭均属于大宗商品,市场化程度高,价格受经济周期、市场供求、汇率等各因素的影响,变动较大。报告期内钢材市价总体下行、橡胶市价涨至较高水平,若未来钢材价格反弹、橡胶价格维持高位,将推高公司生产成本,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新业务注入与业务开拓风险
公司依托新实际控制人资源优势布局算力侧高端制造及配套产业,相关业务注入、市场拓展及产业化落地尚需一定周期。若行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迭代或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业务整合、运营管理未达预期,可能导致新业务开拓进度缓慢、盈利贡献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与发展战略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4)新实际控制人管理风险
自2025年10月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布局及发展战略将由新实际控制人主导。若新实控人在公司治理、业务整合、战略执行等方面未能形成有效协同,或管理经验、资源整合能力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及新老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与股东利益。

(5)控制权稳定风险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宁花香女士和周建旗先生,其通过华创三鑫间接控制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8.12%。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其控制权。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完成,则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业绩持续亏损风险
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4,113.42万元、-14,103.90万元和-11,737.93万元,近三年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亏损。公司根据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在减隔震新兴市场及自身优势领域的投入,最大程度地降低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同时,新实际控制人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努力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若相关业务拓展、管理优化等降本增效措施实施不到位,或新业务注入与拓展效果不及预期,仍然存在业绩持续亏损风险。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6,731.33万元、71,314.55万元和50,585.4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6.60%、41.57%和34.40%,占比较高。公司所处行业的下游企业,受市场环境的综合影响,普遍面临资金紧张的状况。为缓解下游客户的资金压力,尤其是针对大型央企及国有施工集团等重要客户,公司在报告期之前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信用政策。这一举措虽有助于维护客户关系,但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显著延长、前期应收款余额较大。

尽管公司近年加大催收与管控力度,应收账款规模及占比已持续下降,但倘若未来建筑行业景气度出现大幅下滑,市场环境持续恶化,大型央企及国有施工集团的资金紧张局面进一步加剧,其偿债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显著增加,进而使公司面临应收账款无法足额回收的潜在风险,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9,452.84万元、32,691.77万元和26,667.14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为15.82%、19.06%和18.14%,占比较高。

公司存货规模相对较大,虽然公司已根据各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如果国家政策和下游需求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不如预期,公司将面临大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经营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金额分别为-5,375.09万元、-6,960.13万元和-6,808.16万元,各年均发生较大金额经营性应收款项信用减值。同时,公司2024年、2025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1,650.27万元和3,125.89万元,主要系母公司办公写字楼以及子公司河北震安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发生减值所致。

受下游市场环境不利波动及竞争激烈影响,导致公司部分经营资产面临减值影响,未来若市场环境未改善或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仍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小幅下降趋势。未来,伴随宏观经济的波动、潜在市场竞争者的不断进入、行业总体竞争状况的不断加剧,以及公司自身业务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的毛利空间及整体毛利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3、其他经营风险
(1)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合计持有公司5,007.2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2%,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共计5,007.29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8.12%。华创三鑫的股份质押主要系其为东创技术并购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所致。

华创三鑫的股份质押未约定平仓措施,仅约定了公司股价下跌至一定程度后的追保措施。当期公司股价高于追保线,但由于公司股价不仅受公司基本面影响,还受到宏观经济、国家和产业政策以及证券交易市场情绪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股价未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控股股东、借款人和实际控制人无法及时履行追保义务或做出相应安排,则控股股东所质押公司股份可能被质权人依法处置,进而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2)诉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涉及云南德春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作为被告,目前该案处于法院择期判决状态。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出现对公司不利判决,将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和营运资金,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运转。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 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交所审 核,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 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宁花香女士、东创数智,宁 花香女士、东创数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发行定 价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4,080.98 万元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46,416,652股(含本数),未超过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 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
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 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4,080.98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孙吉和李搏。

保荐代表人孙吉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孙吉先生,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拥有10年以上投行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中信证券、天风证券,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明阳电气(301291.SZ)IPO项目、维峰电子(301328.SZ)IPO项目、中集天达红筹回A股IPO项目、创世纪(300083.SZ)202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蒙娜丽莎(002918.SZ)2021年可转债项目等。孙吉先生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李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李搏先生,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拥有10年以上投行和审计从业经验,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秦川物联(688528)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攸亮科技(873776)新三板挂牌项目、康泰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国金证券(600109)非公开发行项目等。李搏先生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李立翔。

项目协办人李立翔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李立翔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香港保荐代表人资格。拥有7年以上投行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参与的项目有厚普股份(30047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秦川物联(688528)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攸亮科技(873776)新三板挂牌项目、新疆天业(600075)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方环宇(603706)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雪峰科技(60322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等。李立翔先生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瞿朝阳、何搏、姜思源、廖源、范哲源。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组通讯方式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的联系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长虹科技大厦A座31楼,联系电话为028-85958793。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保荐人控股股东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自营账户及产品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7,400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00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买卖震安科技股票系基于震安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震安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震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买卖震安科技股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外部监管和自律规定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履行交易决策审批程序,接受合规风控监督,确保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本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确保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及保密信息的妥善管理,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震安科技股份已履行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审查程序。

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同意推荐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6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2026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三)2026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1、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减隔震(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检测、安装指导及更换,减隔震(振)建筑监测,售后维护等相关技术服务,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报告期后,公司通过投资控股浙江东创精艺,已逐步开展算力侧高端制造及配套产业的算力温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主营业务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2、保荐人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保荐人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定期报告,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2)查阅发行人最新对外投资公告等信息,了解发行人新业务布局;(3)核查第三方行业研究机构发布行业研究资料;
(4)核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查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证券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 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 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 保荐代表人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前事先审阅发行人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件,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 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 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 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 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 促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 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行人有义务及时向保荐 代表人披露有关拟进行或已进行的担保事项,保荐人将对 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 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议 约定的其他工作,保荐人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要约定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 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约定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 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推荐结论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