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
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
创新能力。
公司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
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
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因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而开
设多个专户的,在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两周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
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使
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项目负责、审计监督”原则。募集资金使用应与投资项目的资
金需求周期、需求规模相适应,并有利于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
第十一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募投项目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的,公司可以通过增
资方式注入子公司,但是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该子公司为募
投项目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其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
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储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
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
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第十六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
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
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开立
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不得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
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
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
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
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
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
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
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展计划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归
口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定、项目报批、投资计划执行、
募集资金使用初审、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
作,具体工作流程应制定相应细则。
公司财务部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募集资
金的使用复核、资金拨付、专户管理等工作,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
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证券部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披露的责任部
门,应当按照相关披露准则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募投项目
建设等情况进行披露,并配合保荐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定期现场调查。
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内部监督部门,应
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法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
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
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
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
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
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
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
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原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