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人员:《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奖惩分明、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原则;(四)维护公司长远利益,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每年给予固定津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董事长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执行。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
(三)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仅与岗位价值、市场薪资行情对标挂钩,不与公司业绩相关指标挂钩考核。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包含财务指标+战略指标)挂钩。原则上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50%。
(三)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按月发放,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而调整。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8日